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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州区检察院“1234”工作思路 助推刑事检察监督工作提质增效
2024-06-07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网站    作者:刘称惬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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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7

  原州区检察院始终坚持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责和立身之本的职能定位,创新贯彻“1234”工作思路,全面加强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

  一、树牢“一个理念”,以“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作为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

  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作为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准确把握检察监督与检察办案的关系,更加自觉将刑事诉讼监督融入捕诉工作中,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关,一体提升办案、监督质量和效果,真正把“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落到实处。

  二、发挥“两种手段”,引导侦查取证和自行补充侦查“两手都要硬”

  一是做实“伴随式”引导侦查。主动改变提前介入被动化、浅层次的现状,采取“阅卷宗、听介绍、看现场、问情况、议重点、提意见”六步工作法,实现取证及时、引导有效,通过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双重视角审视案件,有效地保证了案件诉讼质量。实现职务犯罪案件和有重大影响案件提前介入率100%,普通刑事案件提前介入率10%以上,确保审前主导、过滤、把关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二是做细“跟进式”补充侦查。在案件审查过程中,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程序空转等情形,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从检察机关办案角度夯实案件证据基础,针对案件证据薄弱点进行重点取证引导,跟进补查意见落实进展,确保真补真查,为有效指控犯罪打好“前站”。三是做好“能动式”自行侦查。以更为便利、更有效率、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为原则,把证据问题解决在起诉前,积极开展自行补充侦查,主动发现和获取一手证据资料,全面掌握卷宗以外的各类信息,增强发现证据问题的能力,严防案件“带病起诉”。

  三、严把“三个环节”,强化审查起诉、出庭公诉、裁判结果审查环节监督实质化

  一是“审查起诉”环节做实做细做精,让诉讼监督更“刚”。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同时,注重发现侦查违法行为,及时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对瑕疵证据及时要求补正,作出合理说明,保证案件取证合法,达成侦查共识。二是“出庭公诉”环节强化监督履职,让法律监督更“实”。庭审前充分准备出庭预案,反复斟酌和推敲。庭审中针对不认罪案件,按照发案、侦查、破获等案件发展的关键环节示证质证,证据体系环环相扣、清晰明了。针对争议的焦点问题有针对性地答辩,确保指控犯罪有理有据,不偏不倚。最大发挥检察职能,监督庭审程序,让“客观公正”可感可触。三是紧盯“裁判结果审查”环节不放松,走好刑事诉讼活动“最后一公里”。综合考虑个案中被告人的量刑及认罪、悔罪态度,先由承办人、部门负责人、分管检察长全面审查判决、裁定的认定事实、证据和量刑,以“求极致”的务实精神促使案件“止于至善”;同时对于可能提出抗诉的案件和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案件,坚持抗前两级院上下联动,及时发现问题,研究对策,做到“敢抗、会抗、抗准”。

  四、立足“四个方面”,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追捕追诉、刑事审判监督全面发力

  立案监督方面。一是积极拓宽线索来源。一方面,通过办案审查,检查公安机关受案、立案情况,发现立案、撤案监督线索;另一方面,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协调配合,尤其是与控申部门加强联系,从信访接待中发现立案、撤案监督线索。二是深化监督内容。通过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对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刑事拘留和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情况进行检查,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要求公安机关及时立案,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建议公安机关作出撤案处理。三是强化跟踪监督。监督公安机关立案后,继续跟踪了解公安机关开展侦查活动的情况,审查是否存在立而不查、久拖不决的现象,并跟踪监督提请批捕、审查起诉和审判的情况,同时对撤案案件,监督公安机关是否做出解除取保候审等措施。

  侦查活动监督方面。聚焦把好刑事诉讼入口关,分片分区为检察干警划定“责任田”。变检察官个别监督、分散监督、点对点监督模式为类案监督、协同监督、专项监督、立体监督全新体系。在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提前审查、提出意见的过程中,充分履行监督职责,通过提前审查案件材料,及时发现和纠正侦查环节在事实认定、证据调取、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追捕追诉方面。树立全院“一盘棋”,强化一体化意识,综合运用“证据比对、重点审查、内外协作”三种方法,实现追捕追诉,确保案件质量。“证据比对”就是通过仔细阅卷,比对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和其他证据,发现矛盾点,捕捉遗漏信息;“重点审查”就是要求办案人重点从继发性犯罪案件、共同犯罪案件、对合性犯罪案件、累犯、在逃犯等案件认真仔细审查,寻找追捕追诉方向;“内外协作”就是与本院其他业务部门建立信息交流机制,及时了解漏罪漏犯信息。

  刑事审判监督方面。一是强化审前沟通配合,优化监督效果。将审判监督职能前置,通过庭前会议找准案件矛盾点,将有争议的问题解决在庭前,避免出现影响庭审正常进行的问题,确保庭审程序顺利推进。二是强化刑事抗诉职能,增强监督能力。发挥抗诉的刚性监督作用,综合运用检察建议等手段,坚决监督纠正定罪不当、量刑严重失衡、审判程序违法等问题。三是强化检察一体化,提升监督合力。上级检察机关发挥抗诉主导作用和检察一体的制度优势,注重统筹指导和上下级检察院的联动,共同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共同提升抗诉案件质效。


【作者】:刘称惬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网站